由亚航X营运的D7航班之航运条款

项目 1
诠释
1.1 “航空公司名称代码”(“Airline Designator Code”)指用以识别制定航空公司的两个字符或3个英文字母。

“授权代理” (“Authorised Agent”)指由航空公司委任的销售代理,以代表航空公司处理航运乘客事务上出售的航空服务,以及,在授权后,处理其他航空公司出售的服务。

“行李”意指在旅程中伴随您的私人财产。除非有特别指明,这皆包括您登记与未登记的行李;

“行李检查”指由我们发给乘客已登记行李之收据及有关已登记行李之运送以及包括行李鉴别标签(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行李鉴别标签”指由我们特别为已登记行李的鉴定所发出之文件证明。

“订购”或 “预订” (“Booking”)指你所购买的航班是在被我们接受后并符合这些航运条款所作出的预订。

“订购号码”或“预订号码” (“Booking Reference”)由我们发给你的参考号码以鉴别每一个被我们确定的由你作出的预订。

“登记行李” 指由我们保管及拥有行李鉴别标签之行李;有时候也被称为"注册行李" 或“托运行李”。

“登记期限”指在由我们指定的期限,在这期限内你必须办完登记手续并取得你的登机证。

“合约条款”指那些在机票中所包含的或陈述的语句,其中包含该条款和通告。

“衔接时间”意即 FLY-THRU之前段航班抵达至其后段航班起飞之间的时间 。 有于机场地勤及/或作业规定所施加于我们的限制,亚航X保留修订 FLY-THRU 衔接时间的权利而无需事先给予通知。

“公约”指任何以下条款将适用:
•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于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修正在海牙和附加议定书的第1 ,第2或第4蒙特利尔( 1975 )    
•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 1961年)      
•蒙特利尔公约( 1999 )      
•任何其他适用议定书,公约或法规的任何授权立法

“损害”是指由我们所执行的航运或其他附带服务导致的乘客的伤亡、延误、遗失、部分遗失或其它损害等结果。

“电子券”指电子航程券或其它保存在我们据库内重要的文件。

“电子票”指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所发出的旅游指南、电子券和登机证件。

“航程券”指该机票有注明“旅行经停地点”("good for passage")的部分。就电子票来说,它就注明在电子券里。“航程券”将注明您指定往返的地点。

“FLY-THRU” 意即符合我们的衔接时间,并在同一行程表或单一订购号码 (PNR)下提供续程旅行的下 一趟航班。

“旅游指南”或“旅行行程”指我们发给乘客的证件包括乘客名字、航班资讯、合约内的条款和通告。

“婴儿”指在旅行日期算起年龄小于24个月的乘客。

“乘客”是指除机舱服务人员以外的、其他在征得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由飞行器运输或将由飞行器运输的所有人。(也可称为“你”,“你的”或“你们自己”)

“航线”指从起始地机场飞往到目的地机场的航班。

“座位”指我们飞机内的座位。

“航费”指刊登在电子或报章上我们的收费和其他费用。

“机票”指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发出的,包括拥有合约条款和通告的旅游指南、电子票和电子券。 “条款”指这航运的条款。

“未登记行李”指任何行李除了已登记行李包括所有您携带进入飞机内的东西。

“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还有“航空公司”都是指亚航X有限公司。

“你”、“你们的”、“你们自己的” 是指除机舱服务人员以外的,由飞行器运输或将由飞行器运输的所有拥有订购的人。(也可称为“乘客”)

“网址”指由我们提供予乘客网上预订及参阅有关我们资讯的网站www.airasia.com
1.2 标题: 在条款内每一个项目的题目或标题是给予方便而不是做为正文的解释。
项目 2
适用
2.1 概括: 这条款适用于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所执行的空中运输或其它运输方式包括陆路运输乘客和行李等,以及与我们对于航运与运输相关的责任。

2.2

有效条款: 除了这里提供的条款,在任何的情况下如果在此条款与我们的合约条件或任何其它的条规在应用于某些项目时出现不一致,此条款将视为奏效。

2.3

语言: 此条款是以英文为据。虽然此条款会有几种语言的译文,英文将是唯一的语言以阐释此条款。

项目 3

机票//旅行指南

3.1

合约初步证据: 旅游指南是乘客与我们之间的航运合约的主要证据。旅游指南、该条款和我们的合约条款(包括相关航费)共同组成您与我们之间的航运条款合约。

3.2

转让: 航运的合约只有在符合这些条款和我们合约条款下才可转让。

3.3

有效性: 旅游指南是只对其中写明的乘客姓名与航班有效。

3.4

身份: 我们只航运在旅游指南或电子票上名字的乘客。您需要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证件来登机。

项目 4
航费

4.1

通则: 航费只适用于飞自原航点机场并飞至目的地航点机场的 飞机。航费不包括二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市内终站之间的地面输送服务,除非我们另有特定声明。严格说我们是一架航点对航点的飞机,因此无需对您负责任何衔接航班。您一旦搭不到任何衔接航班,我们亦将无需对您承担任何义务。倘若您已购买我们的FLY-THRU服务,本航运条款下的相关条款将适用之。 倘若您所购买的FLY-THRU 涉及超过一家有参与的航空公司, 您将受到各航空公司的航运条款所制约。

4.2

婴儿: 年龄(出发当天)介于9天至两岁-(24个月)大的婴儿的航费已列在 收费细表中。婴儿可飞行,但是他应坐在成人的大腿上。一名(1)成人只允许携带一名(1)婴儿。幼儿座椅或婴儿车是不被允许带上飞机的。基于安全法规,每个航班承运婴儿的名额有限,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满足您的要求让您的孩子与您同行。

4.3

政府税务、收费和保险费: 任何由政府、有关执法单位或机场管理层就您所使用的我们提供的服务或设备而征收的税款、航费或保险费等费用将会附加于我们的航费、行政费和其他费用之上,应全部由您自行付还,除非我们特别指明。这些航运相关的税务、收费和其他费用会随时改变,甚至在您订购后也会改变。然而您得在您出发前支付有关税款、航费和其他费用。
请参阅我们的 收费细表以获取有关税款、收费和保险附加费等款项金额。
我们只退还机场税。凡欲追讨回机场税者,必须于出发日期后的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申请方获得退款,并须缴付退款手续费(如有需要)。

4.4

货币: 航费和其他费用应以我们的公布票价所规定的货币来缴付,除非我们有特别指明。

4.5

准确性: 所有公布的航费、航班时间表和航线在公布时是正确的,并且会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改变。

4.6

可适用的航费: 可适用的航费是指那些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公布的,无论是电子或通过其它媒体。费用可能不包括行政费、服务费和其它费用,除非我们特别指明。

项目 5

座位订购

5.1

确定订购: 座位的订购是在付还所有航费及在发出订购号码和/或旅行指南之后落实。一旦落实后,此订购不能取消及所付款项不得退还。

5.2

集体订购: 此条款被可随时改变之特别条件所支配。请联络我们以便获取更多详情。
5.3 更换航班: 一旦订购号码发出后,所有航班更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航班起程四十八(48)小时内不允许任何更改。在航班起程四十八(48) 小时前所作出的航班变更之收费收列于 收费细表里, 且应遵循以下条件:
(a) 如果新订购航班的航费低于将要取消的航班,剩余的航费将不会退还给乘客
(b) 如果新订购航班的航费高过取消航班,乘客必须付还其余的航费后方可取消或做更换;
(c) 更换不会被通过直到我们向您出发新的订购号码和/或新的旅游指南。
(d) 不允许更改航线。

5.4

优惠价格: 条款项目5.3之更换航班和条款项目5.5之更换名字不能应用于某些优惠价格的机位。

5.5 名字更改: 订购号码一旦发出,您将不能以其他的乘客姓名替换经已确认订购的乘客姓名。而在某些国家,名字更改是被允许的,请查看其收费细表。

5.6

付款: 航费必须在订购时全数付清。不论是什么原因航费还没被付清,我们保有权利在您办理登记手续前取消有关订购和/或不允许您登上飞机。

5.7

个人资料: 您承认并同意您已经把个人资料提供给我们,用于订购航班,用于确认该订购、用于向您提供及开发辅助服务和设备、方便处理移民和入境手续、清算帐目、开出帐单和审计、检查信用卡或其他付款卡、保安措施、管理的和合法的目的、 信用卡发行、系统检验、维修保养和发展、统计分析、以及协助我们办理往后与您的交易。基于这些目的,在您签署我们的航运契约时,您允许我们保留及日后使用您的个人资料,并传输到我们的办公室、代理商和第三合作伙伴、政府机构、其它运送者或以上提到的服务提供者。

5.8

座位: 我们不保证为您提供任何特定的座位,而您也同意接受任何分配予您的座位,或在飞机上获得的座位。在登记时你将被分配到一个座位。我们保留随时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即使是Quiet Zone,包括在乘客登机就座后。这可能是基于操作、安全、政府法规、健康或保安理由的必要。乘客在登機後不可更改為較高價錢的機位。乘客在登機後不可更改為較高價錢的機位。乘客在登機後不可更改為較高價錢的機位。乘客在登機後不可更改為較高價錢的機位。

5.8.1 预先保留座位(ASR): 胥视可得性而定,您可在预定起飞之前付费以获得优先选位服务,其费用请参考我们的收费细表。 凡有订购预先保留座位服务,即使所订的座位是Quiet Zone 我们亦保有权利以在任何时候,甚至是登机之后,方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其必要性是基于操作、安全或保安上的考量。对于任何特定的座位分配,不论是靠通道、靠窗口、靠紧急出口或任何类型的座位,包括Quite Zone, 我们一律不作保证。当然,我们将作出合理的努力,以实现我们对已付费座位分配的承诺。乘客在登機後不可更改為較高價錢的機位。
5.8.2 如果您成功购买了ASR,然而出现某种情形,我们有理由认为超出自己的控制范围,或者出于经营或安全方面的考虑,航班时刻表被改变、取消、延期或者航班被合并,我们将酌情:
  1. 在下一次航班中为您提供同样的ASR;或者
  2. 在下一次航班中为您提供等值的ASR;或者
  3. 在下一次航班中为您任意指定座位,同时退还ASR的相关费用。
5.8.2中提出的三种方式是唯一的补偿办法,我们对您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5.9.1 机上产品: 所提供的机上产品、服务、播放节目或餐饮,需视供应状态而定。一旦购买,机上产品或服务或餐饮是不予退还或转让他人。在飞机预定起飞时间前24小时内,我们不接受有关机上产品或服务的任何订购或更改请求。亚航有权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替换机上产品或服务的任何部分,或对其价格进行调整/更改。登机证乃预购产品或服务的凭证,乘客必须呈现该登机证予机舱服务员以换取所预购的餐饮或服务。所有预购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折扣在订购时有效。
5.9.2 餐饮: 餐饮选项有时会做出调整。食品中可能会包括坚果、乳制品或者麦麸。在飞机预定起飞时间前24小时内,我们不接受有关机上餐饮的任何订购或更改请求。需视当时的供应性和/或在机上的适宜情形而定,亚航保留以其他相同价值的产品替代预购餐饮的任何部分的权利,或对其价格进行更改/调整的权利。登机证乃预购餐饮的凭证,乘客必须呈现该登机证予机舱服务员以换取所预购的餐饮。所有预购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折扣在订购时有效。
5.10 旅行保险:
因为飞行涉及许多风险,而我们对你的责任有限,因此我们建议您慎重考虑购买旅行保险以保障:
  • 旅程计划更改及旅程取消
  • 延误、损坏或遗失行李和/或其他私人物品
项目 6
登机和其他航运条
6.1.1 登机、截止期限和条件: 我们的登记柜台在航班起飞三(3)小时前会开放。登记柜台会在飞机起飞前六十(60)分钟关上。登记截止期限在不同的机场和不同的航班会有不同。确保遵守这个截止期限是您的责任;您做订购时可获知有关详情。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在没有违背有关拒绝航运权力的其它条款总则的条件下,我们保有权利不允许您登机且我们不会对于拒绝您登机事宜负责,也不会退还任何您己支付的费用:
(a) 如果您尝试在您航班起飞前六十(60)分钟登机;
(b) 如果您没有正确的身份证明或不能向我们的员工证明你自己;
(c) 如果您没有具备前往旅游地方或国家所需的适当文件、准证、签证;
(d) 如果您没有完全付清任何的航费或其他费用;
(e) 如果您对我们的员工施以暴力或在柜台处制造混乱或对我们的员工有身体或语言的侵犯;
(f) 如果政府或其它机构阻止您登机;
(g) 如果我们认为您有醉态或任何明显的不利身体状况而不适合飞行;和/或;
(h) 如果我们认为,您的健康状况不适于飞行或您的医疗状态对其他乘客会或可能造成危险或威胁。

6.1.2

自助登记: 我们提供自助登记设备。使用此设备需遵守特定要求。乘客一旦办理登记手续后,如欲作出任何更改将受到限制条件的约束。详情可于网站的“自助登记”栏中查询。

6.1.3 无座位: 即使您的订购已被确认,您也可能面临没有座位的状况。这是因为在航空业出现超额订购情形是司空见惯的事。如果您得不到任何座位,我们将以我们持有的特权,作出:
  • 只要有空位,我们就会最先给您安排定期航班中的下一班飞机,并且不收取额外收费,如有需要,我们还会延长您预订的有效期限;或
  • 如果您选择在另一时间飞行,我们会把您机票的价值保留在信用账户上,以便您在将来旅行时使用,但您必须在三(3)个月内重新订购。
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乘客可依据任何适用的惯例申请赔偿,或在无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由我们另作安排。
6.1.4 唯一解决方案: 除了相关公约的规定适用外,项目6.1.3所提供的选择(a)到(b)是唯一提供给您选择的解决方案。
6.2 登机: 您必须在航班起飞前九十(90)分钟到登记口等候。 登机口将于航班起飞前二十(20)分钟关闭。若您超过这个时间才 抵达登机口,您将不被允许登机。

6.3

未如期登机: 您必须准时登记并依据您登记时我们定下的时间前抵达 登记口。未能准时登记及未能于航班起飞前登机者,无论任何理由,您已缴付的航费将不予退还。

6.4

遵从: 您须遵从所有飞从、飞往或途经国家的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资格,以及所有我们的条款、通告及指示。对于您如何获取必须的文件,以及遵从无论是口头上或书面或以其它方式告知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需求、通告、要求或指示,或因您不能提供必须的文件或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命令、要求、需求、通告、要求或指示所引起的后果,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

6.5 旅游文件: 您有责任展示和必须出示或拥有有关当局需要的所有进出、健康和其它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飞从、飞去或经过国家所需的文件。我们保有权利拒绝航运任何乘客如果该乘客不能展示完整文件,或遵从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需要。
6.6 文件要求: 所有旅行于国际航线之乘客必须拥有有效期至少六(6)个月的有效护照以及合适的有效签证。此类乘客必须拥有一张回程或续程机票。倘若您已购买我们的FLY-THRU服务,您将自负责任以确保您有符 合最终航点之入境规定。
6.7 拒绝入境: 无论何时当我们得到政府或移民厅的命令,因为您不被允许入境,需要送您回到起点或其它地点时,您同意缴付相关航费与/或处罚或罚金,无论是通过或到达目的地。在这情况下我们将不会退还航费。
6.8 乘客应缴付罚款、拘留等费用: 如果是因为您不能遵从飞从、飞去或经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其它旅游需要,而使我们需要支付或抵押任何的罚金或处罚或蒙受任何花费,您必须在我们要求下偿还任何已付的相关数额或支出或应付的数额。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持有权下,利用任何您未使用的航运费,或任何欠您的款额来缴付这些款额或费用。
6.9 保安检查: 您应该进行任何由政府或机场官员或我们所指定的保安设施或健康检查。
6.10 由机场安检人员从乘客身上扣押的物品: 如果因为根据国际或政府规章,机场安检人员从您或您的行李扣押物品,无论此物品是否在后来由机场安检人员保留或销毁,或将此物品递交给我们,我们将不负责,也不具备任何法律责任。
项目 7
航运之拒绝与限制
7.1 拒绝航运的权利: 基于安全的理由,我们可能拒绝航运您或您的行李,或者在我们绝对合理的慎重下,我们判定:
(a) 这个举动是给予安全和保安原因;
(b) 这个举动是必要的以遵从任何起飞、飞去或经过的州或国家的任何相关法律、规则或指示;
(c) 您的行为、身分、年龄或身体或心灵的状况或您的行李
  1. 需要特殊辅助或
  2. 造成伤害、不舒服或造成其他乘客或航员对您反感或
  3. 对您本人或任何人或资产招致任何危险或风险;
(d) 您曾在先前的班机上犯了不检点的行为,而该行为可能会重复;
(e) 您没有遵守或很可能不能遵守我们的指示;
(f) 您拒绝进行保安设施检查;
(g) 相关的航费或任何费用或税务还未缴清;
(h) 您的航费付款是欺诈的;
(i) 您没有完整的旅游证件;
(j) 您所订购的座位是以欺诈性或违法性获取,或从未经我们授权之人所购买;
(k) 您用于缴付航费的信用卡被举报为遗失或窃卡;
(l) 旅游指南或订购或电子票是伪造的或欺诈性得来的;
(m) 旅游指南曾被除了我们或我们授权之代理商更改过,或被毁坏(在任何一个情况下我们保有权利保留有关文件);和/或
(n) 登机者不能证明他就是该名字出现在旅游指南上的乘客(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保有权利保留该旅游指南)。
7.2 无人陪伴小孩: 12岁以下的小孩将不会被接受航运除非有一名年龄有至少18岁之成人陪伴着。
7.3 行动不方便或患有医疗状况的乘客: 基于安全理由,亚航X的每架航班只能运送最多不超过8名行动不方便或患有医疗状况的乘客,其中4个座位将预留给完全无法自由活动的乘客。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要求乘客与一名同伴一起搭乘飞机。请参阅条款7.3.1与同伴一同飞行项目。
* “行动能力受限”是指截瘫或四肢瘫痪的乘客。

凡有特定需求而需要特别协助的乘客以及身患疾病的乘客,包括需要在机上施用或携带药物/针筒者,必须按照规定在排定航班起飞日至少48小时之前联络我们的电话服务中心,以便事先跟我们安排所需的特别协助类型。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您在抵达机场时将无法获得有关服务,而且您将不获准登机。基于健康和保安上的考量,凡有特定需求的乘客必须于机场办理登记。
7.3.1 与同伴一同飞行: 我们可能要求您与一名同伴一起搭乘飞机,如果
  1. 这是必要的基于安全理由或
  2. 当您自己无法协助自己从飞机上撤离时或
  3. 您无法理解安全指示时。
7.3.2 就座: 按照相关法律,我们会分配合理的座位予患有残疾的乘客。我们保留随时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包括在乘客登机就座后。基于操作、安全、政府法规、健康或保安理由,这可能是必要的。
7.4 怀孕乘客: 有身孕的乘客应当在订购机位时或在登记柜台处通知我们有关其怀孕进度。我们运载怀孕乘客是受到以下条款所制约:
(a) 怀孕达27周(包括在内): 乘客在办理登记时必须签署《亚航/亚航X有限责任声明》,以免除亚航/亚航X承担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b) 怀孕28周至34周(包括在内):
  1. 呈交一份由合格医生所签发的医药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以及孕妇适合旅行,其签发日期须离预定出境航班之起飞日或预定入境航班之起飞日不超过三十(30)天。
  2. 乘客在办理登记时必须签署《亚航/亚航X有限责任声明》,以免除亚航/亚航X承担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c) 怀孕35周或以上: 亚航/亚航X不允运载。
7.5 8天或少于8天大的婴儿: 我们保留权利不承载8天/少于8天大的婴儿。当得到医药人员以书信确切地批准该航运,且当该婴儿的家长签署了有限责任声明书,在我们绝对的慎重下,我们有可能航运该婴儿。
项目 8
行李
8.1 不合格的行李物品或行李内的东西: 我们保留权利不航运以下行李或行李中含有的东西:
(a) 没有进行良好包装好的行李箱或其它相配的容器,以确保飞机能通过普通的管理与操作而得到安全的航运;
(b) 可能危害飞机或乘客或机上财产的物品,例如指明在国际民间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之危险物品规章以及收列于我们的条款和合约条款内的东西;
(c) >所航运之东西违反起飞、飞去或经过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则或指示;
(d) 我们认为不适合航运的东西原因是他的重量、形状、大小或性质;
(e) 易碎或易腐坏的物品;
(f) 活或死亡的动物;
(g) 人类或动物的尸体;
(h) 新鲜或冷冻海鲜或其它禁止的肉类,这些东西可以手提行李方式带上飞机,只要我们认为这些东西已被适当地包裹好。在经过机场有关单位检查行李内的物件后,该物品被允许登记进入机舱,只要该物品是谨慎地包裹在能容纳干燥食物/不易腐烂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箱和/或冷却箱子。
如果乘客拒绝有关单位的检查,我们拥有拒绝运载该行李的权利 ;
(i) 火器和弹药;
(j) 炸药、易燃或不易燃气体(如烟雾漆、丁烃气、打火机加油器)、冷藏气、(如圆筒状水中呼吸器、氮液体)、易燃液体(如油漆、溶剂、镇静剂)、易燃固体(如火柴、打火机)、有机过氧化物(如脂)、毒药、易传染的物质(如病毒、细菌)、放射性物质(如镭)、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水银、温度计)、磁铁物质、氧化物质(如漂白剂)。
8.2 贵重和易碎的货物: 乘客被谨慎地劝告不能将这些货物登记入舱为托运行李。如果它们被登记为托运行李,乘客将同意接受航运这些货物为自己的责任。这些货物包括钱、珠宝、贵重金属、银品、电子设备、电脑、相机、摄影器材、可转让证券、债券或其它贵重品、护照和其它辨识文件、契约、史前物、手稿和其它类似的物品。

8.3

搜查权利: 为了安全和保安理由,我们或许需要您进行检查、X光或以其它扫描方式对您个人或行李进行扫描。我们保有您不在场时搜查您的行李的权利,目的是确定您或您的行李是否拥有任何不合格品或违禁品。如果您拒绝这搜查或扫描,我们有权利拒绝航运您和您的行李,并不会退还航费给您和不会对您负任何的责任。在搜查或扫描时造成您或您的行李的伤害,我们将不会对这伤害或损坏负责,除非是由于我们的错误或疏忽导致的。

8.4 登记行李: 递送给我们的登记行李,我们将会保管它并发出行李鉴别标签(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给予每一个登记行李。登记行李必须确保地贴上您的名字或其它个人鉴别证明。登记行李将会与您所乘的同一架飞机航运除非我们为了安全、保安或运作的理由而以另一架飞机航运。如果您的行李是以下一班机航运,我们将会在此班机抵达后的适当时间内递送于您,除非相关法律需要您出席海关检查。
8.5 登记行李收费: 托运行李须缴交行李费,凡于订购时或于航班预定起飞之前4小时 内购买者可享有折扣,不然则须于机场登记柜台处付全额行李费。乘客可购买最低的托运行李重量为15公斤,过后以每5公斤计算。乘客可登记行李入舱的重量最多是15公斤任何乘客在机场登记柜台登记行李入舱时如超过15公斤或订座时所购买的托运行李重量,额外的重量将以每公斤计算。欲知收费详情,请参阅我们的 收费细表。登记行李收费不可退还或转让。

婴儿车、手动轮椅、移动设备和助行架获得免费运送。虽然婴儿车/童车可获得免费运送,但婴儿没有免费行李重量。

除非使用同一个旅游指南,乘客不得使用其他乘客未经使用的托运行李限额。为了健康和安全理由,承运人将不托运任何超过32公斤,结合尺寸超过长81公分、宽119公分、深119公分的个人行李。这个重量限制并不适用于移动设备。

运动器材可在付款后(根据列于 收费细表的收费)得以进入机舱运载,乘客须亲自承担航运运动器材的有关风险。因此,我们建议您购买有关此航运项目所必要的保险。超过我们机舱所允许的尺寸的乐器可带上飞机,只要该乐器不超过75公斤,并且已经预留了一个座位和支付相关费用。购买额外座位无法获得免费行李托运重量。

8.5.1 FLY-THRU:
  1. 我们将采取一切可能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您及您的行李延误。
  2. 前后两个航段的超码行李费与/或其它相关费用必须在始发站缴付。
8.6 未登记行李: 每位乘客(婴儿除外)只可携带两个(2)手提行李进入机枪。该行李可包括以下任何两个:手提行李箱或手提电脑包或手提包。总共体积不超过56公分X36公分X2公分,重量不超过7公斤。该行李必须能够放在您前方下的座位或在飞机内的储藏厢。我们认为过重或过大或有违禁物品将会被拒绝带上飞机。
  1. 液体须置于最大容量为100毫升的容器中
  2. 所有满足最大容量为100毫升的液体容器应当能够自如地放入一个透明的、可重新密封的一升塑料袋中。
该塑料袋应在进行保安检查时分别呈现给检查官员。乘客可能被要求丢弃那些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液体。
8.7 飞行器重量限制: 若承运人认为飞行器重量限制或座位容量可能被超出,承运人将自行判断后决定,并确保其遵守本条款第8.4条及任何适用的本地法律,从而使乘客或货物能够得以运输。
8.8 行李领取与运送: 在行李到达目的地并被推出供领取时,您必须马上领取您的行李。如果您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领取行李,该行李将存放在我们的地方,而我们将会征收储存费。如果登记行李在一(1)个月内没有被领取,我们会处理掉并不会负任何责任。在登记行李时,行李鉴别标签会分发给该乘客,而只有持有标签的乘客有权接受所交付予他的登记行李。如果乘客无法出示该行李的行李鉴别标签,我们将会递送行李给该人,只有他向我们证明他有这个权力,并且如果我们要求的话,该人需要供给适当的保证金作为赔偿由该运送所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当行李鉴别标签的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未作出投诉就当作是初步的证据显示该行李已在良好情况下及符合我们彼此之间的航运契约下被领取。
8.9 如果错拿了别人的行李: 如果您从行李传送带上错拿了别人的包或行李,您有责任立即将其退还给行李领取处负责人或您错拿了行李的机场的经理,所产生费用由您自付。您亦将负责递送的成本,以补偿我们递送行李予物主所承担的开销。
项目 9
航程表和取消事宜
9.1 航程表: 我们会尽我们最大的能力避免耽误您或您的行李。我们将会尽力遵守刊登的行程时间表。虽然如此,在时间表、行程或其它地方所展示的时间会随时改变,并且我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由此改变所蒙受的任何损失,我们不负责任。
9.2 取消、更换航程表: 当机位订购后,我们在任何时候可能会更改航程和/或取消、终止、转移、延期、重新安排、或耽误任何航程,只要我们有理由认为此更换是因出现了超越我们控制范围的情况,或因安全或商业的理由所必须的。如果该航班被取消,我们将以我们持有的特权,作出以下举措:
(a) 只要有空位,我们就会最先给您安排定期航班中的下一班飞机,并且不收取额外收费,如有需要,我们还会延长您预订的有效期限;或
(b) 如果您选择在另一时间飞行,我们会把您机票的价值保留在信用账户上,以便您在将来的旅行时使用,但您必须在三(3)个月内重新订购。
(c) 全额退款给您,如果我们未能在原定起飞的48小时内运送您往返您的目的地。
9.2.1 FLY-THRU:
倘若我们的航班由于误点或取消/重新安排时间表而导致您错过您持有确定订购的FLY-THRU航班,您将享有:

倘若您的航班于始发站误点
  1. 在我们的衔接时间内免费转移至衔接最终航点的下一段可得航班。
倘若您的 FLY-THRU航班误点
  1. 在我们的衔接时间内免费转移至下一个可得的航班转移。
倘若您的新航班不符合我们的衔接时间,或倘若需要等到隔日方有下一个可得航班转机 ,我们将不提供以下安排:
  1. 日间或晚间住宿
  2. 路上接送
  3. 保管您的托运行李。您必须在中转站领取您的行李并为新的FLY-THRU 航班重新登记之。
9.3 唯一解决方案: 除了相关公约的规定适用外,项目9.2所提供的选择(a)、(b)和(c)是唯一提供给您选择的解决方案。
项目 10
机上的行为
10.1 如果根据我们合理的意见,您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害飞机或任何乘客或机上的财产,或干扰或防碍空中服务人员的工作,或不遵从空中服务人员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制于吸任何烟(包括电子烟)、酒精、使用手提电话、或对空中服务人员使用任何具有威胁、恶言或侮辱语言或其行为对其他乘客造成不舒服、不方便、损失或伤害,我们会,当我们认为必要时,使用有关措施来防止预防该行为,包括约束措施。您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迫登陆和拒绝航运,以及我们可能会对您在机舱内的冒犯行为起诉。
10.2 如果是因为您的行为后果,且在我们合理的判断下,我们可能决定转移航线以便于让你下飞机,那么您将要对所有因转移航线蒙受的费用负责任。
10.3 基于安全的原因,我们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机上使用电子仪器,包括但不限于,手提电话、桌上型电脑、手提记录器、手提收音机、CD机、电子游戏机或传送设备,包括遥控玩具和遥控传话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之操作是允许的。
10.4 乘客不许在机上享用他们自己的食物和饮料。所有航班皆严禁抽烟,包括电子烟。

不易腐烂的食物:
不易腐烂的食物如巧克力、饼干、薯片等可放在手提行李中,但不能在机上食用。

易腐烂的食物:
收纳于某种环境下,如温度和湿度的改变而容易变质的食物。易腐烂的食物有经煮熟的食物如饭、面、三文治等都禁止放入手提行李中。乘客须另外处置这些食物。

水果:
可放在手提行李中并带上机枪,但必须妥善包装和密封,且不能在机上食用。

必须注意的是,榴莲、菠萝蜜和那些气味浓烈的且被全世界禁止带上机枪的水果,都被禁止带上机枪。
项目 11
有限责任
11.1 华沙、蒙特利尔公约警告: 如果乘客行程的最终目的地或停留地不是在起飞的国家,那么《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会生效;在大多数的情形下,《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规定和限制航运人对死亡或身体伤害,以及有关行李的遗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
11.2 行李有限责任通告: 行李损失、延迟或损坏的责任是有限的,除非有预先申报较高的价值并预付额外费用。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的责任制会应相关法律而不同。
11.3 华沙公约不适用之处: 当您的航运不适用于《华沙公约》的责任规则时,以下的规则将适用:
(a) 按照相关法律,任何因您的疏忽造成或促成的损害,我们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将会被降低;
(b) 我们不会对已登记或未登记行李的损害负责,除非该损害是因我们的疏忽而造成,且该行李是在我们的控制或监视能力范围内。
(c) 除了因有意的举动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或明知会造成损失而没有谨慎从事,对于登记行李的损害我们的责任仅限 收费细表内的数额。如果行李鉴别标签没有记载到行李的重量,将会假设登记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您该航班的免费行李重量。对于登记行李,如果其较高价值通过估价机构进行了书面形式的申报,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其申报的
(d) 任何因我们遵从相关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或因您违反了该类法律法规而蒙受的损害,我们将不会对其负责。
(e) 除了在这些条款之外有其他具体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我们只对被证实的损失与费用给予您补偿性赔偿金。
(f) 我们对于由您的行李招致的任何损害不负责任。您应该对任何由您的行李对其它人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g) 对于在已登记与未登记行李中不允许携带的物品的损失,我们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易碎的或易腐坏的产品、有特别价值的产品、如钱、珠宝、珍贵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通行文件、有价证券、或其他的有价值的、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的识别鉴定文件、证书或样品。
(h) 对由归因于您体格状况或病情恶化所引起的任何疾病、或残疾,包括死亡,我们不负责任。
(i) 该航运契约,包括这些条款及豁免或有限责任,适用于我们授权之代理人、工人、员工和代表,在相同的程度上,也适用于我们。对于可向我们和授权代理人、佣人、员工和代表,获取赔偿的总额,如有的话,不应超出我们的责任所允许的数目。
(j) 在《华沙公约》或任何相关的公约或相关法律之下,该合约条款里没有任何条款可以免除我们的任何责任或责任限制,除非我们有特别指明。
项目 12
索赔和投诉的时间限制
12.1 索赔通知: 当行李鉴别标签的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未作出投诉,则足以证明该行李已在良好情况下并在符合航运契约的条件下被领取,除非您能证明是另外的情况。如果您对于登记行李的损害欲提出索赔或诉讼,当您发现该损害时,您必须在收到行李的七(7)天内尽快通知我们。如果您对于登记行李的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行李登记的二十一(21)天内通知我们。所有这类的投诉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以书写方式寄予或交予我们。
12.2 诉讼时效: 如果在您到达目的地、或航班抵达、或该航运停止的两(2)年内没提出诉讼,所有损害赔偿权利应当被作废。有效时间限制的计算法应根据审案地区的法院之相关法律为准。
项目 13
修正和免除
13.1 我们的代理、员工或代表无人有权利更改、修正或免除该条款的任何规定。